发布人:办公室 发布部门: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08-02 17:47:00 点击率:【打印文章】
合肥市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师从教行为,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类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以下统称为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 有偿补课是指在职教师利用课外时间或者周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期从事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中小学教学大纲或者课程标准规定科目为教学内容的家庭教育、课外辅导、补习、培训等补课活动,从中获取利益的行为。
在职教师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有偿补课:
(一)利用课外时间或者周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期,在校内外各类场所为中小学生提供收取报酬的补课;
(二)组织、动员、推荐或者诱导中小学生参加收取报酬的补课;
(三)为校外培训机构或者个人收取报酬的补课介绍生源或者提供相关信息;
(四)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者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组织的收取报酬的补课;
(五)其他收取报酬的补课行为。
第四条 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辅导学生较少、时间较短的,由所在学校(单位)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警告处分,在本学校(单位)内予以通报。
第五条 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单位)给予记过处分,并报请教育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通报批评:
(一)利用工作或者职务之便,为校外培训机构或者其他单位及个人介绍生源并从中谋取利益的;
(二)以开班授课方式进行有偿补课的。
第六条 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单位)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或者报请教育主管部门给予开除处分,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一)对应当在课堂上传授的知识不传授,诱导学生接受有偿补课的;
(二)强迫、胁迫学生接受有偿补课的;
(三)组织学生开展有偿补课达到50场次以上的;
(四)从事有偿补课活动持续1年以上的;
(五)再次从事有偿补课被查实的。
第七条 试用期未满的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一律予以解聘。
第八条 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受到处分的,本人评先评优、岗位聘用、年度考核、教师职务晋升等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予以限制;3年内不得参与中考、高考以及学科教学质量检测的命题,不得担任教师职务评审、教师资格认定、学科竞赛等活动的评委;是合肥教育家培养工程培养对象或者市级及市级以下名师工作室成员、优秀教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的,由所在学校(单位)按照程序报请相关部门撤销其荣誉称号,取消相应待遇。
第九条 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所收受的财物一律予以退还;不退还财物、不配合调查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负责查处的工作人员的,从重处理。
第十条 学校(单位)应当承担治理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主体责任,不得违规批准在职教师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学校(单位)管理不力、措施不到位,未及时查处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评奖资格,撤销相关荣誉称号,按照有关规定对学校(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
第十一条 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查处程序及申诉途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
合肥市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举报电话
合肥市教育局电话:63505156
肥东县教体局电话:67730119
肥西县教育局电话:68850434
长丰县教体局电话:66671693
庐江县教育局电话:82563607
巢湖市教育局电话:82627917
瑶海区教体局电话:64487427
庐阳区教体局电话:65699999
蜀山区教体局电话:65597673
包河区教体局电话:63357132
经开区社发局电话:63679104
高新区社事局电话:65318011
新站区社事局电话:65777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