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办公室 发布部门: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01-02 22:04:00 点击率:【打印文章】
肥西中学学生考试纪律和违纪处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考试管理,严格考试纪律,杜绝考试作弊现象的发生,促进学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试纪律
第一条 学生应按规定考试时间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佩戴胸牌按规定顺序就坐,不得擅自调动或挪动座位。迟到15分钟以上或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本科考试成绩记零分。
第二条 考试答卷必须独立完成。
第三条 考试不得违反规定提前交卷,未交卷且未经监考教师允许擅自离开考场,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
第四条 试题、答卷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一律不准带出考场。除教师指定和允许携带的书籍、参考资料和所需的用具外,学生随身携带的书包、书本、纸张等物品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不得带入座位。严禁将手机等电子通讯工具或电子记事本、计算器等带入考场。考试中禁止私自互相借用文具,若要借用必须通过监考教师。
第五条 考场内要保持安静,开考后不准交谈、讨论,不准左顾右盼。考试期间不得睡觉。试卷如果有字迹不清楚时,可向监考人员举手询问,不准询问他人,不得要求解释题意。
第六条 考试结束时,学生应立即停笔,在座位上等候监考人员收卷清点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七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至少在考试前一天向班主任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须持有校医院证明),经级部审批签字后生效。考试开始后递交的申请无效。未经申请或申请未准而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
第八条 考生要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凡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者,将按下述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监考教师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1、不服从监考教师的安排,不按指定的座位就坐者;
2、至发试卷时仍将书包、复习资料、带入座位者;
3、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4、考试过程中不积极做答,趴在课桌(或靠在墙)上休息或睡觉者;
5、考试终了时间到,故意拖延时间不及时交卷者。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应给予警告处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处理结果通报家长并记入考生学籍档案:
1、发生上述五条任一种行为,仍无视警告在同一考试中重犯者;
2、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者;
3、传接纸条或试卷,在传递过程中即被发现的行为双方;
4、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者;
5、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者;
6、用某种示意、动作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第十一条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认定,视情节给记过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处理结果通报家长并记入考生学籍档案:
1、上述第十条2至6款行为在同一考试中重犯者;
2、桌内、座位旁有翻开的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者(不论看与否);
3、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提纲、纸条者(不论看与否);
4、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者(不论看与否);
5、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材料者(不论是否抄用);
6、强拿他人试卷或草稿纸者(不论是否抄用);
7、为他人提供偷看机会或偷看他人试卷或草稿纸者(不论试卷更改与否);
8、考试中用不同方式传接答卷或纸条者;
9、在考场发现携带手机及通讯工具、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计算器者(不论是否使用);
10、考试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学生上厕所,如因特殊情况去厕所,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11、其他有违考试纪律构成作弊行为者。
第十二条 第二次作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在集体作弊行为中起组织作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在教师判阅试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情况,经调查核实,据情节,按相应条款处理。
第十五条 受处分者还将受到下列处罚:
受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者取消本人该学期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对已授予称号、受到奖励的学生有上述作弊、违纪行为者,撤销其受奖励资格和荣誉称号。家庭贫困的学生原则上不再享受各类资助。
第十六条 处分格次的降低和撤销依据我校学生违纪处理规定办理。
三、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应以监考或巡考人员的认定为准。
凡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者,监考教师应立即没收其考卷,当场宣布取消其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并将作弊者的班级、姓名及其作弊行为记录在《考场记录》中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及时交考务办公室。
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教师说明情况,由监考教师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应在《考场记录》上签名。
教师在判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及时通过书面形式(连同物证)报告级部。
第十八条 级部在作弊发生后对作弊学生进行进一步教育,要求作弊学生对作弊行为要有书面检查,无检查或认识态度不好的,加重处理。级部将学生作弊情况及思想认识以书面形式存档,通知其家长,并严格按照本规定对作弊学生提出处理意见。